| 以藏传佛教为主的宗教信仰 |
| 200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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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的多数人口信仰藏传佛教。信奉伊斯兰教的约有2000多人,另有约600人信奉天主教。
一、藏传佛教 藏传佛教是中国佛教的一支。公元7世纪,佛教先后从中国的中原地区和尼泊尔传入当时的吐善,先是在王公贵族中间流行,后来逐渐传播到民间。其传播的过程分为“前宏期”(公元7至9世纪,相当于吐蕃时期)和“后宏期”公元10至20世纪中叶)。在“后宏期”漫K的过程中,不断有印度和克什米尔地区的佛教高僧前往青藏高原传法,同时也吸收和融汇了西藏固有的原始宗教——本教,形成了属于大乘佛教的藏语系佛教一藏传佛教。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中国的其他佛教没有这种制度。藏传佛教有许多教派,宁玛派(俗称红教)、萨迪派(俗称花教)、噶举派(俗称白教)、格鲁派(俗称黄教)等。其中以15世纪初宗喀巴对宗教进行改革后创立的格鲁派影响最大,该派后来形成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系统。 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同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西藏自治区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含义和完整表述是:各教派一律平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部,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各级机构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广大僧侣群众的赞扬。现在,西藏人民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 在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西藏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了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受到了严重损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西藏自治区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继恢复和新成立了宗教工作机构,恢复了一批传统的民族宗教节日,新增了众多宗教场所。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大小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10多年来,国家向西藏自治区拨出专款3.8亿多元人民币用于实施和落实宗教政策(2000年12月,100美元相当于830元人民币),维修了建于公元7世纪的大昭寺,公元8世纪吐蕃王兴建的桑耶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名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和扎什伦布寺。国家还投资5500万元人民币,历时5年维修了布达拉宫。资助专款670万元人民币、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扎什伦布寺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 1989年1月,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圆寂。1993年国家拨款在扎什伦布寺修建了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遗体灵塔把殿,按照藏传佛教传统仪规,举行了开光大典。1995年经金瓶掣签,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坐床、受戒这一佛门盛事。 西藏自治区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障。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能,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反对和制止一切人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组织与其他的社会团体一样,都需要登记,要到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 (消息来源:五洲传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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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各宗教团体自主地组织各种宗教活动。中国佛教协会西藏自治区分会创办了西藏佛学院,并在各教派的一些寺庙中开办了学经班。每年还推荐一定数量的活佛、学增到北京,进入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深造。1984年自治区政府将《甘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赠送给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并开办了拉萨印经院,将印制的《甘珠尔》藏文《大藏经》供给区内外各藏语系佛教寺庙。1990年,自治区佛教协会在拉萨木如寺开始刻制十三世达赖喇嘛想要刻制而未能付诸实施的《丹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1985年,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创办了《西藏佛教》刊物。现在,全区有僧尼4.6万名,有数百名宗教界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佛协理事和在政府中任职。西藏自治区的佛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曾多次出访外国,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还接待了几十个国家前来西藏朝佛。参观。考察的团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