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不渝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因而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
(一)台湾无权参加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第2758号决议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已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这一决议表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都得到了公正、彻底的解决。作为代表中国的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唯一的。
但是,台湾当局为在国际上显示其“独立政治实体”地位,一再声称联合国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没有解决“台湾的代表权问题”,要求重返联合国。1993年开始,台湾当局利用各种时机大肆宣传游说,不择手段大搞金钱外交,竭力重返联合国。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台湾当局通过重返联合国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联合国多次阐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坚决维护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不允许任何国家侵犯中国主权和干涉中国内政。联合国秘书长及绝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均对中国的立场表示支持。1995年6月24日,在《联合国宪章》签订50周年纪念活动前夕,加利秘书长再次重申:台湾根本无权“加入”联合国。1999年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美、英、法等首次发言公开支持中国政府立场,反对台湾参与联合国。2000年第55届联大,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再次采取一致立场,反对台湾参与联合国。1993年以来,所谓台湾“重返联合国”提案年年都被联大总务委员会拒绝列入联大议程。
台湾重返联合国提案连遭挫败,反映了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决议权威性的立场和态度。
(二)台湾无权参加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人民行使主权的合法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组织及其活动。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能也没有资格参加这一类国际组织。
对于某些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无权参加。但对于一些除主权国家参加外,也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政府主张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的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的加入问题。目前,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先后于1985年、1991年加入了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地区性经济组织。
关于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问题。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的创始国之一。联合国于1971年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总协定通过决定,取消了台湾当局在总协定中观察员的资格。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1992年9月,关贸总协定当局经过与中方以及各缔约方广泛磋商,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主席发表声明,承诺按“中先台后”、一个中国、台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的原则,处理台湾入关问题。1995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2001年,中国和中国台北按此原则先后加入了WTO。
(三)关于台湾与某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处理原则。对于一些非政府(民间)国际组织,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湾”(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或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的名义加入或参加其活动。台湾加入或参与该类组织及有关活动的前提是符合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机构不得作为国家会员,只能作为地区会员,以“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某某组织
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如有关组织章程规定其成员只能由国家代表参加,或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为其成员,则不同意台湾机构再参加。如规定一个国家只有一票表决权,台湾则不能享有表决权。
(四)关于台湾参加国际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的问题。对于台湾参加国际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中国政府按照参加国际奥委会的方式处理。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894年。中国奥委会早在1922年就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1932年开始派团参加奥运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派运动员参加了1952年在赫尔辛基举行的第15届奥运会。但不久,当时的奥委会主席(美国人)把台湾列入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各国奥委会名单中。中国政府对此多次抗议交涉无效后,于1958年声明中断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日本名古屋召开执委会,并于同年11月正式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权利。台湾的组织改名为“中国台北奥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