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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处理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
2005-03-18

  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认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能与台湾互设官方性质的机构,不能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双方不能签订官方协定或文件等。迄今为止,已有160多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一个中国原则已成国际社会共识。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主权是完整一体的。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与中国建交国不得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航空关系或签署任何官方航空协定,如需同台湾建立民间航空关系,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方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已经同台湾通航,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目前同台湾建立航空关系的与中国建交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奥地利、卢森堡、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尼、泰国、越南、阿联酋、南非等20余个国家。

  (二)与中国建交国对台军售问题。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任何种类的武器或武器装备,都有义务拒绝向台湾出售、提供或帮助台湾生产武器。然而,极少数与中国建交国出于政治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向台湾出售武器或武器装备,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也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和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同时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强烈反对。

  向台湾出售武器最多的国家是美国,西欧少数国家如荷兰、法国、德国,也是台湾对外军事采购的重要对象。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1981年,由于荷兰政府坚持批准向台湾出售潜艇,中国政府决定召回中国驻荷兰大使并要求荷方召回其驻中国大使,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1992年9月,美国政府公然违反两国政府达成的“八一七公报”,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宣布向台湾出售150架F—16战斗机。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最强烈抗议。中国政府一再要求美国政府恪守“八一七公报”,以免使售台武器问题成为干扰中美两国关系的障碍。1992年底,法国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60架幻影战斗机,中国政府就此向法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并采取了要求法国关闭其驻广州总领事馆等相应的一系列措施,中法经贸关系亦受到严重影响。此后,中法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达成协议,法国政府向中国政府作出了有关承诺。

  (三)与中国建交国不能与台湾发展官方或半官方关系。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领事关系,互设具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性质的往来。与中国建交国与台湾发展关系涉及中国的主权。尽管台湾与祖国大陆尚未统一,但这并不表明中国对台湾不拥有主权。外国同台湾发展关系首先要尊重中国的主权,以不干涉中国的内政为前提。与中国建交国和台湾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民间经贸、文化关系。超出这一界限,试图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势必造成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内政的干涉,也势必损害这些国家同中国的关系,必然遭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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