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华裔教授杨力宇时,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后来被称为“邓六条”),基要点是:
(一)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从而构成了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基础。
(二)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四)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六)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是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外国势力插手,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