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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书
2006-12-13
 

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

  1、文莱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上述文件须经文莱法院公证、外交和贸易部认证和中国使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文莱法院公证、文莱外交和贸易部认证后,再到中国大使馆认证。如华侨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由中国有关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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