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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法实施以后,所有护照不再办理延期。请在文莱工作、生活的中国公民于护照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我馆申请换发护照。申请换发护照的要求:

(一)申请人须亲自到使馆办理;

(二)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一份;

(三)申请人须交验护照和文莱IC原件,提供护照资料页、文莱有效居留签证及文IC复印件;

(四)申请人须提交48X33mm免冠、正面近期照片2张,要求: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头部宽度为21-24mm,头部长度为28-33mm;

(五)办理新护照一般需20个工作日。

二、护照法实施后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因公普通护照将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因公普通护照可使用至有效期满。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2332755、233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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